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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优胜劣汰。对规模小、人员老化、业务素质较差、执业范围单一的中介机构要通过促使其合并或被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兼并等形式来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以改变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多、小、差”的状况。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以壮大规模,提高水平。
  (三)逐步引导竞争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组建中介集团公司。争取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获得为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大型中介业务的资格,创立具有国内竞争力的中介品牌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扩张发展。
  (四)大力发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在规范完善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并逐步发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创新型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招商引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人才猎头、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支持企业的发展。
  (五)增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我市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
  (六)支持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与国际接轨,引导其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到市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推进社会中介机构自身改革
  (一)健全财产组织制度。凡新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改制成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有些财产制度不够规范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章程,进行调整。有条件的事务所可逐步探索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的形式来进行运作。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要适应中介服务以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应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有参与本单位经营、发展重大决策的权利,防止各种违纪、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三)增强防范执业风险的能力。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形式可由社会中介机构自主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执业风险的防范,社会中介机构如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社会中介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用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要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后,要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建立执业资格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违规行为,市监察部门要会同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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