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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监管,抓好“五整顿”。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的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和改扩建矿井没有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者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产煤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五整顿”煤矿企业要提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经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采取过硬手段,严打非法生产。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矿井;二是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原发证机关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产煤县(市)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摧毁井筒、填平场地等有力措施,确保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在联合执法活动期间,凡产煤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应关未关矿井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对县(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产煤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过程中,要加大查处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力度,凡发现公务人员参与办矿和收受贿赂、与私挖滥采及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非法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例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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