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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联合执法,采取过硬措施,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整改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强化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开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严把生产能力关,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严把通风能力关,突出抓好市属煤矿企业的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督导组的要求,加强采矿许可证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煤矿,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煤炭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规定,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应及时扣缴其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在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后,要依法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中,要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审查内容,凡是有关许可证不齐全或者许可证失效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责令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必须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监督已明令关闭的矿井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流散社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为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县乡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产煤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05〕47号)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机构,明确职责,确保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联合执法机构。产煤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落实产煤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在联合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要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梳理出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名单,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依法关闭的坚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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