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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十、超龄人员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按月计发
  1.基础性养老金按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3.综合性补贴按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计发。
  此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超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超龄人员个人账户的继承,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超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此前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十一、超龄人员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
  (一)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超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超龄人员,按照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的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超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并由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整理档案,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超龄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移交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手续。超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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