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人才服务机构、超龄人员原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到超龄人员书面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初审并登记,同时填写《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五、按本办法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书,其中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办理补缴手续的书面协议;
  (二)超龄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四)超龄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及档案材料清单。
  六、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连续工龄审定表》以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各项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的各项材料后,于十五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渠道返回,并由接收超龄人员补缴申请的单位将核准意见通知超龄人员。
  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补缴的,由接收补缴申请的单位通知超龄人员一次性缴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补缴的费用按缴拨渠道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补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计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后,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还应当按照“差多少月,补多少月”的原则同时进行补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