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和外来人员办理录用备案,须持《职工录用表》、《外来人员录用职工备案名册》(一式四份)和被录用人员的《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报送工商注册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用人单位招工后30日内,将《录用职工备案名册》和《职工录用表》等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送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经就业服务部门确认后的《职工录用表》由录用单位保管,存入员工本人档案。《录用职工备案名册》一份由就业服务部门保留存档;一份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一份由用人单位凭此名册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手册、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一份由用人单位交税务部门核定税前成本。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次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5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原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情况、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7日内形成反馈意见,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批量裁员。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2.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他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要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接转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应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认定事实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本人要求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