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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7.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8.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性别歧视,招用童工或身份证件不齐全的人员。
  二、规范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的管理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它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应在其终止学业后6个月内持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毕(结)业证书,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2.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3.其它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4.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暂住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办理《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二)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持本人《失业就业登录证》、《职工录用表》(有职业技能准入要求的岗位、工种须持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2.本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持本人《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职工录用表》(有职业技能准入要求的岗位、工种须持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3.从事自谋职业及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应持本人《失业就业登录证》、灵活就业的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证明》。
  (三)录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需在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1.录用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录用备案,须持《职工录用表》、《录用职工备案名册》(一式四份)和被录用人员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报送工商注册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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