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52号 2005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检和工资使用手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岗位报告》。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当年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情况;每季15日前,报告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变动情况。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提前10日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以便就业服务部门为其提供求职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劳动者时,应向就业服务部门及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发布单位基本情况,招工岗位、数量、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信息,不得随处张贴、发布用工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发布招工信息,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发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招,到职业介绍机构现场招聘,通过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招聘等途径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4.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许可后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的人员,应按照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需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应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试用期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