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范围和对象的补充通知
(厦府(2005)251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通知》(厦府〔2004〕248号)精神,保证贫困学生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的要求,现就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范围和对象补充通知如下:
对持有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未成年人,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做到“一个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