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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程招标规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程招标规模的通知
(厦府(2005)247号 2005年8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实现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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