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列入国家、省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项目优先。
(2)省发改委已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优先。
(3)国家安排的重大建设资金项目优先(包括中央预算内国债等项目)。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
3.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率高、投资强度大的项目优先。
4.前期工作到位(具体见列入条件第4条),已确定开工时间的项目优先。
5.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排序意见。
(二)列入条件。拟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研究的项目,必须是经济效益好、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发展后劲足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扎实的前期工作,必须具备明确的生产纲领和具体的发展措施。具体条件为:
1.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已签定正式合同。
2.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必须在每亩50万元以上。
3.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建多层厂房,最低容积率要达到0.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
4.前期工作基本到位等待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按照权限和程序已经相应的发改委或经贸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已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
5.项目已经具备省政府审批土地的各项手续。
6.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用地提出了明确的排序意见。
四、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程序。要求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的项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发改委(计委)、国土资源局会同经贸委、外经贸局、合作办、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在与各县(市、区)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形成项目建设用地的排序意见和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在向省政府报送用地请示的同时,由设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向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同时抄报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重大项目或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内容。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