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