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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第十四条 班车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线路,已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可收取每人次0.30元的旅客站务费,30公里以上的线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站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只收取发班费的四级(含)以下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外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
  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车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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