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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以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可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可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车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车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车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
  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可按每人次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站务费标准如下:

  ┌────────┬─────┬─────┬─────┬────┐
  │      站级│ 一级站 │ 二级站 │ 三级站 │四级站 │
  │  收费等级  ├──┬──┼──┬──┼──┬──┼────┤
  │项 目      │ A │ B │ A │ B │ A │ B │无   │
  ├────────┼──┼──┼──┼──┼──┼──┤    │
  │ 旅客站务费  │2.50│2.00│1.50│1.00│0.50│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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