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七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不得收取发班费。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
第九条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
车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车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条 车辆停放费
车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车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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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 ├──────────┬──────────┤
│ │ 室 内 │ 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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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时以内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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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天 │ 8 │ 4 │
├──────────┼──────────┼──────────┤
│ 夜间 │ 1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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