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5〕35号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四条 一、二级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不高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审批,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
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为便于结算,采取在客运票价中折扣代理费的办法。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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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级│ 一级站 │ 二级站 │ 三级站 │四级站 │
│ 收费等级 │ │ │ │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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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A │ B │ A │ B │ A │ B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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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代理费 │9% │8.1%│7.2%│6.3%│5.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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