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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使用自备水井供水的,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旅顺口区由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按用水量在收缴水资源费时一并代征,金州区由区城建部门按用水量征收。
  (三)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用水的(如地矿水、地热水、深层地下水、中水、海水、市外运水等),由市城建部门(金州区、旅顺口区由当地城建部门)按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真实用水量或按设施日供水、用水能力核定全月用水量并代征。
  (四)大连开发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由大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五)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时计征的用水量,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企业实际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确定。
  (六)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可同自来水费实行一张票据外,其他代征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大政办发〔2004〕170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60元;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0元;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和矿泉水生产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0元。
  四、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并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排放被列入国家或省环境排放标准中的一类污染物);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由市环保局按照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原经贸委令第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市环保局在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时,需依据监测结果报告单并向缴费单位出示后收费。未经依法监测认定超标准排污的,不准收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不得采取估算方法随意收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对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不包括对居民生活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开具《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并注明缴费金额、缴费地点和缴费期限。逾期未缴纳的,每逾期1日,按照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加收滞纳金。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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