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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五)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和促进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丰城矿务局煤层气利用进程,特别是曲江井瓦斯利用发电厂建设,实现以用促抽,促进全省煤层气的开发利用。企业在申报煤矿建设项目时,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核准。
  (十六)推广洁净煤技术。省发改委要组织研究制定我省洁净煤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示范工程,推动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鼓励、支持在煤炭产量相对集中的湘东区、芦溪县、丰城市、高安市、宜丰县、乐平市和横峰县建设一批洗煤厂,到2007年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40%以上,商品煤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选择产运需等条件优越的区域组织实施动力配煤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探索建设发电用煤储配中心;支持工业型煤、民用型煤成熟新技术项目;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低氮氧化物燃烧器等先进燃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七)保护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强化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沉陷区治理,逐步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国家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等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治理项目,相关市、县政府和煤炭企业要按规定和承诺安排配套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采煤沉陷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对由现在和今后煤矿生产造成的环境问题和各地所属煤矿历史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陷和环境破坏,要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十八)倡导节能与节约用煤。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调整经济结构,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转变建立在资源高消耗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五、完善法规政策,提高煤炭工业宏观调控水平
  (十九)加强法制建设。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着手开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为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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