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打击违法生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关闭非法矿井。要严格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对照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属于“五整顿”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顿矿井,要严格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做到人员、时间、措施、责任四到位。经整顿后的矿井,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按程序恢复生产。属于“四关闭”的矿井,各发证照部门必须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应证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遣送所有从业人员、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落实违法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尤其是落实“二一制”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要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严格落实“三不准、一打击”的规定,即不准供应火工产品,不准供应电力,不准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依法严厉打击从事煤矿非法生产的矿主和直接责任人;对非法生产业主,有关部门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的罚款,并由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负责,省公安厅督办,一律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因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提高队伍素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努力保持煤炭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培训。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到2010年,全省各煤矿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长必须具备5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严格考核和发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省教育管理部门与省煤炭行业办要加强合作,继续办好我省煤矿职业技术教育,将煤炭采矿工程、地质测量和煤矿机电等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采取定向培养、由政府或煤矿企业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优惠条件,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力争在2006年秋季开始招生。
四、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