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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安全生产目标。坚持“一杜绝、三下降”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不放松。努力杜绝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事故起数每年下降8%,其中,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每年下降10%,死亡人数每年减少10-15人,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全省控制在5以内,其中省煤炭集团公司控制在2以内。
  (十)落实安全责任。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防止短期行为,要建立煤矿投资人和煤矿矿长保持相对稳定的机制。非国有煤矿法人代表必须为煤矿的主要投资人,有关发证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煤矿采矿权非法转让的行为,防止煤矿投资人随意频繁变动。严格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煤矿职工队伍管理和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个人。同时,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要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地区煤炭行业管理责任主体,配备人员,提供工作经费,保证煤炭行业监管覆盖到煤炭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有效进行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条件。
  (十一)加大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不断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保证各类安全设施所需的安全投入,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高瓦斯重点监控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其他省属国有煤矿和市县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2元;其他煤矿不低于10元。乡镇煤矿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由企业自提并全额专户存储,按规定专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两项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集中或变相集中。
  各级地方财政要增加对煤矿的安全投入,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狠抓瓦斯治理。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要建立和强化瓦斯抽放制度,丰城矿务局各矿的瓦斯抽放率要保证在30%以上。严格落实“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的瓦斯治理措施。即: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类煤矿都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生产,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自动断电制度。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每班下井作业人数。2005年年底前,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等四个矿务局(集团)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省煤炭集团公司联网;萍乡市市属国有煤矿、芦溪县、高安市、上饶县、信丰县、渝水区、分宜县要率先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2006年年底前,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煤矿要全部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省煤炭集团公司联网;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都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到2007年年底,9个产煤设区市都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与所辖产煤县(市、区)实现联网。通过严密监控监测预警,狠抓瓦斯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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