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矿井回采率专项检查和矿井采掘方案审查等,加大对煤矿企业煤炭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依据国家规定,研究和实施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储量管理责任人,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认真执行储量年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二、加快结构调整,保障煤炭生产、营销平稳增长
(五)保持煤炭生产总体规模。到2010年,全省煤炭原煤产量保持在2500万吨左右,努力实现煤炭生产平稳增长的态势。
(六)稳定三大基地。根据我省煤田地质构造特点,推进煤炭基地建设,全省要稳定萍乡、丰城、乐平三大煤炭开采基地。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四个矿务局(集团)要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切实制定好采掘计划,保持煤炭生产的稳定。“十一五”期间要新建乐平矿区的鸣西井,新余的宜萍井、简家井,丰城矿区的石上井等矿井。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线,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培育和发展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大中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省内电力、冶金、建材、化工、运输等企业发展战略合作关系,以联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共同从事煤炭的开发和经营,稳定煤炭供应渠道,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七)整合小型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提出对现有合法小型煤矿的整合方案。支持现有合法矿井按低瓦斯矿井不低于3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低于6万吨/年的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整合提高,逐步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安全条件差、煤炭资源回采率低的小煤矿。
(八)规范经营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管力度,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依据对煤炭供需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制定监控措施,确保用煤安全。
三、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平稳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