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摸清并掌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职业介绍中心存档人员、内退人员、协议保险人员及配偶为外地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的就业状况。对其中未真正就业的,要参照18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就业服务,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建立并落实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考勤登记制度,认真组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严格考勤。
(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对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违反18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民政部门应暂停其本人享受低保待遇,且三个月内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请。
二、加大低保就业服务工作考核力度
开展低保就业服务工作专项考核,进一步落实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把促进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共同承担,列入每年区县政府的《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为此,该项工作也将同时纳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系统考核。
(一)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每年的《区县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农转居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和失业登记范围工作列入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依照“按月按季审核打分、年终汇总挂钩考核”的方式,将日常工作审核得分情况作为区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其所占分值为每年就业工作总分值的20%
(二)市民政局按照187号文件精神,对区县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分值为年度考核总分值的10%。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按规定审核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享受资格;
2.是否及时书面告知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办理就业服务登记,通知率是否达到100%;
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核实低保人员劳动能力;
4.是否建立并有效实行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考勤登记制度;
5.是否及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暂停享受低保待遇。
以上考核内容纳入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按照城市社会救助工作考核标准执行。
三、开展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调查,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