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事项所获得的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履行行业协会职能所需的开支。
行业协会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