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和预警信息;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委托,参与或负责行业资质、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等工作;
(三)开展技术、职业培训与咨询、信息交流;
(四)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五)参与本行业新产品的鉴定,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六)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组织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八)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九)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市场整顿、质量检查、创优评优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同一行业内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与本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和公民,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有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三)参与行业协会管理;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有监督权;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