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确定后,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其发出听证会通知,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省政府规章草案。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参加人应当向听证会组织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材料。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会组织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对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作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会组织机构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六章 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审查过程中参加论证会的部门名单提交省政府办公厅,以确定参会单位。参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已提出的正式书面意见负责,对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一般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省人民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的决定和意见进行修改后,呈送省人民政府审定签发。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的决定和意见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省人民政府领导签署之日起5日内以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