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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00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并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内容,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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