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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83号 2005年10月1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上传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鉴于申报抵扣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涉及面广、相对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按照总局、市局的统一采集规范录入货运发票抵扣信息。有条件的分局可采取征前审核等管理方式,加大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二、针对目前我市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中存在较多的第一类技术性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货运发票采集规范进行了细化,各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1.发票种类:《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录入“联运”字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字样;其他运输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铁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或“管道运输”或“海洋运输”字样;
  2.发票代码:按照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处的12位数字正确录入;
  3.发票号码:按照“发票代码”下方“发票号码”处的8位数字正确录入;
  4.开票日期:严格按照发票左上角“开票日期”处打印的日期录入;
  5.承运单位名称: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企业名称录入;
  6.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15位或18位数字、字母正确录入(字母用大写)。
  7.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7位或9位数字录入(第一位数字应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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