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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五)大力发展物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业务代理、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策划、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物流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咨询公司,提高我市物流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专业性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撑。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物流运输条件及信息网络系统
  (一)统筹规划物流基地建设。编制物流业和重点物流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基础配套、企业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现有物流资源的布局,围绕城市总体规划、制造业和商贸业发展布局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物流基地。有针对性地加快重点物流基地内部及周边相关道路、电力、给排水、通信、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逐年分步将与市级物流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鼓励物流企业向物流基地集中,引导各重点物流基地突出产业特色,完善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批准我市设立保税物流中心。
  (二)加快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建设力度,加快机场、港口、铁路、公路货运站场和综合性货运枢纽建设,重点推进武汉铁路集装箱集散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武汉石油化工新城深水港物流中心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构筑现代化立体交通体系,提高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协调配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构建物流信息网络系统。加速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建设,建立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提高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提倡物流信息资源共享。今后5年,每年扶持建设3—5个重点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选择部分重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信息化建设的示范点。
  三、采取切实措施,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改进对物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废除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的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落实国家对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取消行政审批的改革措施,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所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物流企业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其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其总部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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