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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事局 2005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考官信息库管理和面试考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行政领导。市直局级单位班子成员,各区县党政班子成员;
  (二)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
  (三)组织人事干部。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六)行政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副科长以上职务;
  (七)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获得面试考官资格。
  (一)推荐或选定考官人选。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区(县)机关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人选。
  根据各类考官结构需要,市人事局可选定或指定有关单位推荐各类考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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