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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1.ODS替代品的备案与公布。由ODS替代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产品资料后,报我局会同市质监局审查验证,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我局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ODS替代品维修服务单位备案与公布。经ODS替代品生产单位授权委托的维修服务单位,应向我局申报,由我局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再会同市信息产业(家电维修管理办公室)、质监局组织审定,审定合格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并由我局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制作和颁发相应证书和标牌,实行持证书和标牌开展工作。
  3.ODS替换操作人员的培训。各类ODS替代品生产、经销企业及其授权维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从事ODS替换业务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及定期考核,以保证替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4.ODS替换标志的发放。替换标志由我局统一制作、发放,替代产品生产、经销及授权维修服务单位完成替换后,应在其产品显著位置粘贴替换标志。
  5.部分设备如中央空调、工业制冷确因技术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的,其使用单位应加强措施防止ODS泄漏。
  (六)加强用于维修用途的ODS的管理。在ODS停止使用后,因维修工作需要,制冷维修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ODS。制冷维修企业在维修时需要使用ODS的,必须到我局备案,并将ODS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我局报告。由我局负责对全市相关领域用于维修的ODS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ODS。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市法制办,市外经、商业、质监、信息产业、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我局办公。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ODS替换产品质量、替换记录、替换后设备使用情况及定点替换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替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资金安排。ODS替换所需费用由其设备拥有者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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