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就字(2002)30号 2002年4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劳动就业保险(社会保险)管理局(处):
现将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26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规定,停止收取劳动力调节费,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其他收费。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对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
二、各地、州、市从接到本通知之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立即开展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二00二年三月一日后仍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要认真组织清退,无法清退的,要及时上缴财政。对借故不取消有关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从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