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1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后,可向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进行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