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被介绍到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跨省、省辖市、县(市、区)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及时为他们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落户的,公安部门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河南省的毕业生到西部和其他地区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转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做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1〕38号)精神,认真做好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要把锻炼期满、考查合格、表现优秀的人员及时选拔到县、乡镇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七)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树立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想方设法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创造条件,拓展就业空间,并及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
  (八)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除定向、委培学生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费和其他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
  加强毕业生需求信息管理,更好地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做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各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须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用人信息,待用人信息公布后,方能自主选择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登记和管理继续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1〕13号)要求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