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博士研究生择业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硕士研究生进省直机关,可在编制范围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毕业研究生;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充分满足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重点大学和部委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回河南就业,全部予以接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对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积极为他们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把他们安排到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缺编的事业单位。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从民办教师中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就业。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适应经济结构、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采取多种方法,优先满足贫困地区、老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对紧缺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人才意识,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专业的毕业生,搞好人才储备,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添技术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疏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进一步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地区限制和行业限制,破除人才壁垒。允许省属院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以下毕业生出省就业;取消面向全国招生的原部属院校毕业生在河南省就业的留成比例;适当放宽省会城市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限制,允许专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中专毕业生到省会城市就业;逐步淡化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界限,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适当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并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大力鼓励和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