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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200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确定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改革精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的目标,加快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家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法人为单位,按照不同股权结构形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可以是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可以是合作制的联社一级法人。同时,信用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信用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下放给盟市和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主要以拨划保值贴补息、减免税费、安排专项再贷款或发行央行置换票据以及调整利率浮动范围等方式进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事关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三农”工作,更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全局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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