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编制,不得超编进人。
3.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2004年3月19日之前的超编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分流。2004年3月19日之后违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编明发〔2004〕3号)规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二)关于经费管理
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的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关于规划管理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关于执法监察
省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隶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
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各级组织、编制、财政、人事、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分步实施,省辖市级改革工作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级改革工作2004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