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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9号 2004年11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档案局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档案局、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档案局、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武汉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真实历史记录,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工作。为此,各国有改制企业必须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有专兼职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有保存和管理档案的必要条件,有整理、保管、处置档案的经费保障。档案处置工作量大的国有改制企业,要成立档案处置工作专班并保持专班工作人员的基本稳定和档案工作的连续性,档案处置任务未完成,相关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不得调离工作岗位。企业改制档案处置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破产、解散企业从其破产、解散费用中一次性支付档案整理、寄存和保管费。
  二、加大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力度。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参加其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指导改制企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处置和企业改制同步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国有改制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相关服务工作,对于档案处置中遇到的有关业务问题,及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档案处置的规范化。对于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维护档案齐全、完整、安全的原则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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