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理论、实操教学仪器设备和场地。用于教学和实习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不同职业的培训要求,按学员人数进行配备。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费用根据目前我市技师培训理论和实操平均成本费用测算,约为3000元/人左右,其中培训费(教材、课时、场地)1200元,实习费(场地、设备、原材料消耗)1800元。所需培训经费由职工、单位及市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金各负担1/3。
第六条 全市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办法,鼓励和支持本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培训,并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和实验实习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和本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关于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培训,经鉴定考核和评审,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统计造册,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申请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二)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成绩花名册。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规定核拨经费。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每年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审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相关职业(工种)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资料,采取不定期走访培训学员,听取反馈意见等做法,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顺利实施,并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培训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劳动力市场急需和企业紧缺职业(工种)的实际,对已公示与新增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将定期调整更新,以满足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