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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
(京劳社培发(2006)58号 2006年4月10日)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快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是我市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振兴现代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及奥运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是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启动实施“五年五万”新技师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职工实施理论和实操培训费用的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培训资质认定、编制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从事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每个职业的理论授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不少于2人。
  (三)具有培训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教研机构应承担市级或国家级统编教材的编写任务;能够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技师培训的先进性和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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