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设立奖励基金,定期表彰奖励为自治县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县战略,制定本县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搞好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文化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养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壮大文化工作队伍。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体育运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对疾病预防体系建设的必要投入,积极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职业病和传染病,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完善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健康。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中医和民族民间医药的作用,继承民族医药传统,采用现代医疗技术,不断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医师资格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采取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奖励少生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县人口与计划一生育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扩大养老、失业、低保、医疗、残疾、工伤、生育等保障、保险的覆盖面,使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获得帮助和补偿,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