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采取封造结合,造管并重的措施,建立起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发展林业生产。积极营造防护林、经济林、一用材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保护天然林,保护植被,禁止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毁坏草场植被。强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林业资源的安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认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形式并举,鼓励个人承包宜林的荒山、荒滩植树种草,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经济,引导农牧民合理调整畜种结构,积极发展设施畜牧业,加强科技服务、良种繁育、动物安全保护和信息化管理,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高效畜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场建设,鼓励农牧民建立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依法加大畜牧业执法力度,逐步完善畜禽管理、疫病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卫生检疫以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突出重点,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力度,积极发展地方民族工业,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兴建水利水电、矿产冶炼、建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兴办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外资,对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上级国家机关需要变更自治县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和壮大商业贸易物资流通业,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业流通体制。各类商业企业,享有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的需要,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有关企业充分利用上级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享受国家对外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以国家投资和社会集资为主,加快小城镇建设。以县城为重点,加快建设若干个小城镇,使之成为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向城镇有序转移,兴办二、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