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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县财力、物力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积极调整县域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地方工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繁荣县城经济。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强化农业基础地位,重视粮食生产,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扩大经济作物种植,依靠科学技术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续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支持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流转土地、草场的经营权。发展专业户,鼓励、支持专业协会,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生产逐步向规模化、多元化、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
  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农田、林地时,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制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马阴山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建设,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增强环保意识,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严禁新建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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