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6)21号 2006年2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执行《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件(以下简称7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已按照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号)规定的缴费年限,或者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市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市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但最多各补缴24个月(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补缴时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