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国有资本口径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预报及核定
第十六条 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自2006年起,于每年的4月底前,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要求和本集团(控股)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
集团(控股)公司在计算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后,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另行下发),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计算方法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本年度利润总额-本年预期所得税-本年预期少数股东损溢+本年预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期初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为负值的企业,考核国有资本增减值。
第十八条 核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核实影响企业本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增减变动客观因素,核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计算是否正确,依据企业计算并上报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指标前3年的平均增长率,分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长幅度与五项分析指标增长幅度是否相匹配,以及是否考虑影响企业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高低的其他有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对集团(控股)公司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集团(控股)公司沟通后加以确定并下达。
各集团(控股)公司按照以上程序对所属子企业核定并下达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