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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和先进个人及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区予以表彰的通报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价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期内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应由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并出具必要的鉴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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