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各区县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依据有关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上级下达的经济运行的调控指标情况,合理提出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建议值。年度终了,要依据企业所实现的有关经济指标情况和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动的客观因素,合理分析、计算和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依据会计年度进行,按照年初企业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考核目标值、年终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综合分析指标,充分考虑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额。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企业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对不良资产增加额进行扣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