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急预案的论证
应急预案编制结束后,负责编制的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须组织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现场抢险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要领导审查。
六、应急预案的签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由市长签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由县(市、区)长签发。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 由主管副市长或主管副县(市、 区)长签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的现场应急预案,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发。
七、应急预案的发布
应急预案签发后,应在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内进行公布实施。
八、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的现场应急预案,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综合性应急预案,附带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的现场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市、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附带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的现场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人员培训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每年对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政府机关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和有关技术知识。对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应急预案涉及的周边群众,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天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措施和救援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
十、应急预案的演练
涉及公共聚集场所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针对应急预案的内容组织两次演习;其他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针对应急预案的内容组织一次演习,并做好记录。演习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应急预案的修订、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