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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洛政(2006)30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洛政文〔2003〕212号),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管理。
  (二)建筑行业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提取和管理。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费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单位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生产经营单位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提取安全费用。
  (四)所有在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投入并纳入项目的总体概算。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三)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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