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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6)17号 2006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工业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使用省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享有与地市级政府同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其企业项目备案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所列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备案部门。
  第四条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需省级项目备案部门备案的项目包括: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需要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四)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其余项目由享有地市级或县级政府项目备案权限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交备案企业需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提交备案企业要对其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部门审查企业所报备案项目是否属应备案范围,对不应备案项目要即时告知提交备案企业。对属核准范围的项目,要即时告知提交备案企业按核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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