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